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民初773号
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钟岭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5月9日,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芬
书 记 员 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