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

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民初773号 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钟岭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5月9日,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芬 书 记 员  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