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929198142,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钟岭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02210004232,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二区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6682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