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

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929198142,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钟岭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02210004232,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二区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5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56860元,未执行75686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11日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