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保77号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西区(惠州市鑫晖源科技有限公司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30057619377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华夏智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85270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顿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华夏智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0,962.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大亚湾***顿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华夏智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20,962.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625元,由申请人惠州大亚湾***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财保31号。
审判长 沈洋洋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