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华夏智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某某顿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智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1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惠州市鑫晖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76493776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华夏智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852707H。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华夏智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91民初5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3563.8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其在诉讼阶段的查封财产通知书,本院依法将其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账号73×××51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60975.3元扣划至本院的指定账户。本院依法将上述款项共计158694.88元人民币作为案款划至申请人账户,将2280.42元人民币作为执行费划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91民初543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91执182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