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凌尚禾植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纬七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系杨凌尚禾植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尚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上诉人***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88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