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执57号
***、***禾植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民终816号民事判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禾植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联营利润765253.45元,鉴定费、诉讼费3856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禾植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处执行回案件款803817元(联营利润765253.45元,鉴定费、诉讼费38560.6元,已支付给***。),执行费10052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陕04执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1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