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2609号
申请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555-8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7394847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22BQ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茆倩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