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3民初902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坎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甲公司确认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撤回起诉,亦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