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3民初902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坎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甲公司确认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撤回起诉,亦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