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16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跃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农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跃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辽1122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冻结***跃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5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期限一年。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7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解除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跃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500元的冻结或对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