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586号
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294648XM,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富民路(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特别授权),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多为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656669P,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团街**(大刘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多为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2020年12月22日,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