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1)湘0281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经营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合同对纠纷处理方式约定不明。综上,请求: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1)湘0281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设备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违反、终止和无效,双方协商未成的,可依法向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