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1553号 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交通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收取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富民路(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10日生,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系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收取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8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建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纯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