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115号 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交通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