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294648XM,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51483786M,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6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7365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50元;被告***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盐城科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00元,由被告**、***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17日、2022年11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2022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交通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62×××27,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淮北南黎支行账号17×××00CNY0,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工行安徽淮北分行淮北临童支行账号13×××25,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工行安徽省淮北牡丹支行账号13×××18,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招商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62×××11_20001,冻结期限壹年。
3、2022年10月3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住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2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