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新临北煤焦集运有限公司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热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81民初72号
原告:临汾市新临北煤焦集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住所地**市浍南工业区。
主要负责人:**。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1-22层。
法定代表人:文生元。
原告临汾市新临北煤焦集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临汾市新临北煤焦集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汾市新临北煤焦集运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庭下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汾市新临北煤焦集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8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2780元,由临汾市新临北煤焦集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