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1民初82号
原告:临汾广成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村村南主道南二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住所地:**市浍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临汾广成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临汾广成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汾广成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广成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汾广成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