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分公司

某某市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热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81民初1256号 原告:**市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望桥街西侧北方轻工城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市浍南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市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于2019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第一项“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购销合同款本金7093956.11元,利息1039367.9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值2019年6月31日)及自2019年6月31日至合同款清偿之日止未偿还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变更为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购销合同款本金93956.11元”。后于2019年8月12日原告**市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贺 洁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