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热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执127号
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1351342元及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68751。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于2022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2022年4月18日、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称其名下在平安银行开设的账号为A账户和在华夏银行开设的账号为B账户有存款,足额清偿本案执行案款;双方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A元、将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冻结异议期届满之日)为B元;本案执行费16875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陕08执1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在平安银行开设的账号为A账户存款C元(工程款A元和执行费168751元)、扣划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在华夏银行开设的账号为B账户存款B元(利息)。2022年4月28日冻结异议期届满,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名下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合计F元,即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全部执行案款。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执1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