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分公司

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热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 法定代表人:骈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神**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神**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神**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1351342元及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687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于2022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神**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2022年4月18日、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A元及利息B元;本案执行费16875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将本案执行案款全部转入其名下在平安银行开设的账号为A账户和在华夏银行开设的账号为B账户,且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在平安银行开设的账号为A账户存款A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在华夏银行开设的账号为B账户存款B元;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神**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神木县佳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先解除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待扣款后,再解除扣划存款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海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