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嘉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中嘉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724执20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嘉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益康大道2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71043762G。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桥镇驻地32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5PF2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嘉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4民初31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94715.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8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债权到位后可偿还债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执行,案款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24执2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