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2民初3167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淄博市淄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第三人:淄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淄博市淄川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