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淄博珺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2民初3167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淄博市淄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第三人:淄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淄博市淄川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