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2民初283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庆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南沈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被告:***,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被告:***,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涧北社区淄矿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6366105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杨兰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864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齐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南沈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1305501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街道办事处般阳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庆钢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川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