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994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864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