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286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人,住山东省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2023年1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