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368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芳草地别墅区三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谷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