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达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达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喀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财保18号 申请人:***达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3-2号(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5T2M30。 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天成颐兴家园1幢010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10AQGN4U。 法定代表人:李轶,经理。 申请人***达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融兴分理处的账户存款534189元(账号:06×××60)。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融兴分理处的账户存款534189元(账号:06×××60)。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