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民初4749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南方升亚物资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邮电路。
法定代表人:顾新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燕,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斌。
原告常州市南方升亚物资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南方升亚物资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南方升亚物资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南方升亚物资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7元,减半收取1898.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8.5元,由原告常州市南方升亚物资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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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俞鑫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