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商初字第14号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对原告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西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自已”补正为“自己”。
审判长 杜长林
审判员 高明月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