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281678。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89213438C。
法定代表人:颜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榕,江西惟民(共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9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9民初7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98.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卫辉
审判员  高 猛
审判员  晏纯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