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2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