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恢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3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照牌为陕AJ09P7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900000.00元及利息全部未受偿,执行费11400元未缴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被执行人**,***,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 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