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恢5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丰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陕XX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牌照为陕XX汽车一辆。
2、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屈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