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安徽某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琥珀新天地**。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大庆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裕溪路西侧健康东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巢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巢湖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财保巢湖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我公司减少赔偿额20800元,由**通信公司、***、**运输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皖A×××××号车没有超高、超载等违法情形,***驾车通过电缆损坏地时未发觉刮擦电缆,故无过错,一审不应未经调查即认定电缆被皖A×××××号车损坏。2.***一直坚持事故发生与其无关,在**通信公司负责人***及交警部门告知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情况下,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二审通过交警部门调取监控、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明确事故各方过错。3.我公司在一审提交了投保单、免责告知书等,能够证明本案属于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商业险内不予赔付情形,并已向**运输公司尽告知义务。
**通信公司未作答辩。
***辩称,我本来不认为自己应负全责,**通信公司***说只要我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会全赔,所以我才未申请复议。保险合同并未约定必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案。因为对事故并不知情,所以我未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案。
**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运输公司、人财保巢湖分公司赔偿损失、评估费2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7日,***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含山县路段,撞到该路段上空的电缆线,致电缆线损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后被交警部门查获并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估损总值20800元,评估费2000元。案涉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在人财保巢湖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人财保巢湖分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汇至**运输公司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人财保巢湖分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主张***驾车驶离现场后被交警部门查获,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其不应承担商业险部分的损失。因该免责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当事人采取措施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只有在其明知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可能采取措施或遗弃车辆的,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记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故对于该辩称,不予支持。人财保巢湖分公司认为**通信公司提交的物损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因该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有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不予认可。综上,对**通信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其中人财保巢湖分公司已赔付的2000元,应由**货运公司赔付给**通信公司。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安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800元;二、被告巢湖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安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0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对**通信公司的电缆损失是否具有过错。2.人财保巢湖分公司可否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
案涉事故经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被查获。***在事故认定书中签字确认,事后也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人财保巢湖分公司上诉主张一审不应认定***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人财保巢湖分公司上诉称其可依据***驶离现场的情节而在商业险内免则,因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并非是主观故意,故人财保巢湖分公司关于商业险内免赔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财保巢湖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