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2832号
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大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650528XX。
法定代表人:蔡发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晶晶,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小艾村小陈组55-1号。
被告: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城北关庄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649600318。
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金方世纪城30幢109号、110号、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8650244X9。
负责人:窦长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海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玲玲
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