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睿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薪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83号-24。
法定代表人:罗鄢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旅游商品经济园区。
负责人:肖新彬,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大庆村。
法定代表人:蔡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云宏,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4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芜湖市睿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睿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明宇公司)、叶云宏、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汇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2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芜湖睿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芜湖睿凯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蚌埠汇丰公司和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是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即替代芜湖睿凯公司和蚌埠汇丰公司对安徽明宇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已经判决了安徽明宇公司的合理损失由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全额赔偿,就不能再判决芜湖睿凯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蚌埠汇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肇事车辆是芜湖睿凯公司的,芜湖睿凯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蚌埠汇丰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该车投保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叶云宏作为直接肇事人,他应该承担诉讼费用。
安徽明宇公司辩称,同意蚌埠汇丰公司关于芜湖睿凯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
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辩称,对芜湖睿凯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
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是安徽明宇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首先,本案系因皖C×××××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皖C×××××号挂车,行驶至含山县啤酒厂路段将空中电缆线挂断引起,赔偿权利人应该为该电缆线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安徽明宇公司仅系损失维修方,虽在一审庭后获得了所有人的权利转让,但这种转让无法确认实际维修金额。安徽明宇公司虽然提供了评估报告,但对这种自行维修、自行委托评估的单方事宜,很难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即使安徽明宇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赔偿责任也不应由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承担。虽然肇事车辆在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4条第2款第6项之规定,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发生时,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查询了叶宏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显示是未核发,在一审庭审时其对此也予以承认,而作为专业运输机构的蚌埠汇丰公司显然应当知晓从事货物运输应该必备的证书类型。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在一审时亦提交了投保人蚌埠汇丰公司签字和盖章的免责事项的声明书,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要求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显然加重了保险公司举证责任,且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无异于鼓励被保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安徽明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安徽明宇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的上诉。
蚌埠汇丰公司辩称,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及所依据的事实不充分,且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驳回其上诉。
芜湖睿凯公司辩称,一是安徽明宇公司在一审庭审后补充了相关证据,其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没有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的上诉。二是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对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的免责条款均持否定态度。
安徽明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48832.39元,不足部分由其蚌埠汇丰公司、芜湖睿凯公司、叶云宏共同承担。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蚌埠汇丰公司、芜湖睿凯公司、叶云宏、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6日晚7时25分左右,告叶云宏驾驶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含山县啤酒厂门前路段行驶时,将空中的光缆线挂断,致多条光缆、电线杆、监控以及多棵树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云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叶云宏负事故全部责任。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蚌埠汇丰公司名下,芜湖睿凯公司系该车实际车主,芜湖睿凯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芜湖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保险金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三者险,叶云宏系芜湖睿凯公司的驾驶员,本起事故系叶云宏履行职务的驾驶行为所致。本起事故造成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等三家通信公司光缆等设施的损坏。通信公司均委托安徽明宇公司维修,维修损失赔偿权利让与安徽明宇公司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叶云宏驾驶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芜湖睿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叶云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蚌埠汇丰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关于叶云宏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具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叶云宏持有A2驾驶证,具有涉案车辆的驾驶资格,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仅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从业的管理要求,有无该证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其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三者险保险条款中“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较为笼统,并未进一步明确包含何种证书,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进一步明确说明的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光缆设施维修损失45832.39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48832.39元。二、被告芜湖市睿凯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芜湖市睿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案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安徽明宇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是一审判决芜湖睿凯公司和蚌埠汇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三是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关于安徽明宇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安徽明宇公司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等三家通信公司的委托,对案涉损坏的光缆等设施进行了实际维修,上述三家通信公司作为受损光缆等设施产权单位,出具《确认函》明确维修费用由安徽明宇公司主张解决,安徽明宇公司已享受的施工费用该公司不再重复追究,实质上是将其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权利让与安徽明宇公司,此种财产性质的侵权之债让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且芜湖睿凯公司和蚌埠汇丰公司作为侵权责任直接承担者,对安徽明宇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并无异议,故安徽明宇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关于连带责任承担的问题。案涉车辆挂靠在蚌埠汇丰公司名下,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光缆等设施损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挂靠人芜湖睿凯公司和被挂靠人蚌埠汇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因案涉车辆以芜湖睿凯公司为被保险人为在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芜湖睿凯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由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替代承担。一审判决主文表述有瑕疵,但裁判结果可以维持。关于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以驾驶员叶宏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取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案涉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虽然格式条款载有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较为笼统,并未进一步明确包含何种证书,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且叶云宏持有A2驾驶证,其驾驶行为并未明显增加车辆运行的风险程度,故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芜湖睿凯公司和蚌埠汇丰公司应当连带赔偿安徽明宇公司维修损失及评估费合计48832.39元,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替代芜湖睿凯公司赔偿。
综上所述,芜湖睿凯公司和平保芜湖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芜湖市睿凯物流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各负担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费长城
审判员 吴静旻
审判员 郝静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立
书记员倪清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