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22民初2815号
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含山县环峰镇大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650528XX。
法定代表人:蔡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4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10508002。
法定代表人:王守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旅游商品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06325M。
负责人:肖新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睿凯物流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高薪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83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437J1W。
法定代表人:罗鄢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明宇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汇丰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蚌埠汇丰公司的申请,追加芜湖市睿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睿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明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被告蚌埠汇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被告芜湖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魏敏、芜湖睿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明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芜湖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8,832.39元,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共同承担。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6日晚7时25分左右,被告***驾驶车牌为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含山县啤酒厂门前路段行驶时,将空中的光缆线挂断,致多条光缆、电线杆、监控以及多棵树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蚌埠汇丰公司,在芜湖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三责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蚌埠汇丰公司辩称,1、对事故认定无异议,答辩人不是适格被告,我庭前已经申请追加芜湖睿凯公司作为被告。2、皖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事发时向被告芜湖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事发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赔偿。3、事故发生在2019年4月6日,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期限在2019年2月。本车于2019年初转户到芜湖睿凯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答辩人与芜湖睿凯公司是挂户关系。芜湖睿凯公司以其投保人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说明芜湖睿凯公司系实际车主,该车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与答辩人无关,被告***也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该车相关责任应由芜湖睿凯公司承担。
被告芜湖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投保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不是损失标的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即使是作为施工方应当跟管理人结算后才能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即使提起诉讼也应当由损失的所有权人对债权进行转让,故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2、被告***没有合法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故答辩人不应在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评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芜湖睿凯公司辩称,1、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2、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系答辩人的驾驶人员,属于执行职务行为,该车在芜湖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合理的损失由芜湖平安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提交含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052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并不能当然得出原告系本案损失的权利人的结论;原告提交的安徽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报告三份,被告芜湖平安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面委托评估,原告不是光缆受损的所有权人,评估报告未经所有权人确认。被告芜湖睿凯公司质证认为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时没有审查权利人,评估机构经营范围不在评估本案受损光缆范围内,对评估机构资质持异议,估损清单照片与事实不相符,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损失使用,具体损失应以保险公司定损意见为准。本院认为,安徽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的评估机构,经营范围包括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等三家通信公司光缆损坏,该三家公司作为受损光缆的权利人均委托安徽明宇公司对受损光缆设施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由安徽明宇公司支付,安徽明宇公司为确定维修损失委托安徽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作为赔偿依据,被告芜湖平安保险公司对光缆维修损失评估结论持异议,被告芜湖睿凯公司认为估损清单照片与事实不相符,并未提交反驳的证据。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光缆损坏,各被告也未与原告或光缆的所有人核定损失,原告作为授权维修单位为确定损失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案损失的依据,支出的评估费3,000元属于原告合理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6日晚7时25分左右,被告***驾驶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含山县啤酒厂门前路段行驶时,将空中的光缆线挂断,致多条光缆、电线杆、监控以及多棵树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蚌埠汇丰公司名下,被告芜湖睿凯公司系该车实际车主,芜湖睿凯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芜湖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保险金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三者险,被告***系芜湖睿凯公司的驾驶员,本起事故系***履行职务的驾驶行为所致。本起事故造成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等三家通信公司光缆等设施的损坏。通信公司均委托原告安徽明宇公司维修,维修损失赔偿权利让与原告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芜湖睿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蚌埠汇丰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芜湖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具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争议。本院认为,首先,***持有A2驾驶证,具有涉案车辆的驾驶资格,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仅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从业的管理要求,有无该证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其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芜湖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三者险保险条款中“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较为笼统,并未进一步明确包含何种证书,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进一步明确说明的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芜湖平安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光缆设施维修损失45,832.39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48,832.39元。
二、被告芜湖市睿凯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安徽明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芜湖市睿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远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