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康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1民初5009号 原告:青海康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康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康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康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内容”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康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2元,减半收取3061元,由原告青海康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