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37号
申请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6月21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尾号为xxx、xxxx的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尾号为xxxx的银行账户,三个账户共计冻结资金800220.8元,期限为一年。经执行,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尾号为xxxx的账户资金800220.8元,实际冻结800220.8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