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新区直航路**-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6MA35KBXR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饶市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集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KCTF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104民初3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饶市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饶市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843,403.8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834元,合计人民币854,237.8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上饶市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4,237.82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