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商初字第0066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唐山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