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商初字第0066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唐山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