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民初8995号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紫金山路南首。
负责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东创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诉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6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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