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5民初4552号 原告: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