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5民初4552号
原告: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