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6617号
原告: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2025年3月22日,原告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48元,由原告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