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终8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上诉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