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郑家园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男,194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自由职业,系原告***之子。 被告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郑家园村村民委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郑家园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郑家园村村民委员会已达成案外调解协议,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