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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7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郑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方神农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申请给予60日案外和解期限。现原告以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已协商一致,双方为此不再发生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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