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财保253号
申请人: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郑元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财国政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8号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内(2幢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财国政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8239.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东方神农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财国政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8239.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