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纳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海纳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775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骐,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雕,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西安XX分公司XX管理所,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刘XX,系XX管理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该管理所,系该管理所职工。
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西安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宋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西安XX分公司XX管理所、***、西安X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丹婷
书 记 员 王梦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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