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2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7区中粮创智厂区2栋4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